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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诚信”的经济学分析

2004-8-19 9:55 王广明/张奇峰 【 】【打印】【我要纠错
  诚信指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对于一个注册会计师来说,诚信意味着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在长期执业中能一贯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诚信属于一种非正式约束。与正式约束不同的是,非正式约束多以自愿的方式来履行。日常生活中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和意识形态都屑于非正式约束。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非正式约束的变动和修改纯粹由个人完成,它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动完成。最初,个别创新者将被其他人认为是违反了现行规则。只有当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并接受新制度时,制度才发生变换(林毅夫,1989)。非正式约束是对正式约束的扩展、细化和限制,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和内部实施的行为规则(卢现祥,1996)。非正式约束限定了人们可行的行动选择空间,简化了人们的决策过程,有利于人们在交往中形成稳定的预期;它减少了交易中的衡量成本和实施成本,使交易得以发生以促进交易双方福利的改善。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非正式约束主要表现为一系列行业惯例、行业价值观念和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行业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诚信,居于其核心地位,它构成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与“诚信”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声誉”。诚信主要指人的内在品质,声誉则是在人们长期交往过程中建立的诚信的一种外在表现。声誉既是长期交易的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构成市场交易的基础。

  不久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联合举行了一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问卷调查。调查表明:48.03%的个人投资者(1135人)认为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可信度有所增强,32.12%的个人投资者(759人)认为不增不减,8.51%的个人投资者(201人)认为有所减弱,5.80%的人(137人)更认为会大为减弱,认为大为增强的最少,只有4.95%的个人投资者(117人);机构投资者则有63.54%(61家)认为会“增强”,有36.46%(35家)认为“不增不减”,没有机构投资者选择“大大增强”、“减弱”、“大大减弱”三项。这些情况说明,个人投资者对目前财务数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所起的把关作用并未认同,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只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离其职业的标准还相差甚远。而机构投资者的看法相对比较积极,但他们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效果也表示了一定的怀疑。这说明独立审计职业存在的根本——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感已岌岌可危。本文将主要通过对“诚信”经济性质的分析,找出当今我国注册会计师“诚信”缺失的原因,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以构筑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

  一、诚信的经济性质:博弈论的观点

  当代独立审计制度可以看成是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投资人),审计师和被审计人(管理层)三方的一个契约。在这个契约中,投资人委托审计师对管理层为解除受托责任而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以便于委托人能根据经鉴证的财务报告,正确评价管理层的经营绩效并做出相应决策。在此过程中,一方面,独立审计活动具有准司法性质(莫茨、夏拉夫,1990)。如同法庭的法官一样,审计师的诚信——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就至关重要。否则,审计师对任一方的偏袒必然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审计服务的价值甚至整个行业的存在性就会受到质疑。但现实生活中,正如英国的《Cad-buryReport》(1992)所指出的“尽管审计人员由股东正式委派,并且审计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但股东在审计谈判中没有发言权,也与审计人员没有直接联系,实际上委员会还没有找到可能的方式建立这种联系。然而审计人员却需要与管理层密切合作,以便对其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完成任务,审计事务所和其他的具有商业性的企业一样希望与客户保持建设性的关系。”也就是说,审计师更容易受到来自管理层的压力而损害其独立性。另一方面,审计师接受客户委托,收取审计费,其是否接受委托以及如何开展审计业务,是在其权衡收益和风险的基础上进行的,即审计师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这样,审计过程就可看成一个投资者、审计师和管理层的三方博弈,审计师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和其提供的审计服务的质量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能力、独立性,还取决于委托方和管理层的行为。以下笔者试用博弈论分析之。

  (一)委托方、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的单重博弈

  委托方与审计师每次交易都是独立的,不考虑合约的续签。基本假设:

  (1)投资者、审计师和管理人员是理性的经济人,即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且风险中立。

  (2)审计师与被审计人(管理人员)之间信息完全。此处的假设意味着审计师的能力是充分的,能完全分辨出财务报告的真假,这意味着审计质量完全取决于审计师的独立性。因为审计质量最终表现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审计师能否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弊并将之报告出来。审计师能否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弊由审计师的业务能力决定,审计师发现重大错弊后是否报告出来则由审计师的独立性决定。

  (3)管理层的行为空间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审计师的行为空间为{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出具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该定义未对“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进一步细分,仅对审计师的行为做简单的两分是为了简化分析;同时有研究表明(李增泉,1998),我国投资者尚不能对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中“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实际涵义做出严格区分。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过程(如图一略)。

  审计师接受委托对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如未发现财务报告出现重大错漏(根据假设2,这意味报表真实),审计师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博弈结束。如发现财务报告出现重大错漏,提请管理层调整。这时,管理层有两种选择:(1)进行调整,改正为真实的财务报告,然后由审计师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博弈结束。(2)从虚假报表获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贿赂金”收买审计师,审计师与之就“贿赂金”谈判,结果有两种可能:接受贿赂,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博弈结束;或拒绝贿赂,仍提请管理层调整报表。如管理层拒绝调整,则出具“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博弈结束;如管理层调整为真实报表,则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博弈结束。

  其中,Rm为管理层提供真实财务报告而获得的效用。

  Ra: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委托方获取审计公费减去自己的努力或成本而取得的净效用。这也是独立审计的“行业租金”。它相对固定,与审计发现无关,与出具的审计意见无关。

  M:管理层因被出具“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而损失的效用。这是因为管理层的财务报告的可信性降低,投资人将降低对管理层的信任度,加强对管理层的监控,投资者—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将增大而减少管理层的效用。

  P:管理者因公布经审计的虚假财务报告而被监管机构发现的概率P∈[0,1].

  B1:管理者公布的财务报告被发现虚假后所遭受的效用损失。这来自于两个方面:(1)受到监管机构的直接处罚;(2)投资者加强对管理层的监控而增加的代理成本。

  R1:管理层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而获得的效用增量。管理层与审计师因具有信息优势,可能据此而享受“信息租金”R.R=R1+R2,即“信息租金”将在管理层和审计师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来说,R1<M,即管理层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获得的效用增量小于被出具“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而带来的效用损失,这是由于“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警示作用委托人预期到管理层的盈余操纵,将增加由管理层承担的代理成本。同时,PxBl<R1,即当管理层与审计师合谋舞弊时管理层预期获得的效用增量大于被监管机构发现而遭受的处罚所带来的效用损失。这一方面是由于处罚一般来说有一个滞后期,更主要理由在于被发现的概率P较小(这将在后面进一步分析)。

  R2:“审计租”。审计师所“瓜分”的“信息租金”即收受管理层的“贿赂金”而获得的效用。

  B2:审计师因舞弊被监管机构发现后遭受处罚而损失的效用。当R2<P×B2时,即审计师来自于管理层的“审计租”而获得的效用小于审计师预期因舞弊被发现遭受处罚而减少的效用时,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博弈的均衡在于:管理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审计师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而当R2≥P×B2,即审计师来自于管理层的“审计租”而获得的效用大于或等于审计师预期因舞弊被发现遭受处罚而减少的效用时,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博弈的均衡在于:管理层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审计师出具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即审计师与管理层合谋舞弊。

  以下我们通过考察现实中R2、P和B2的影响因素,找出制度的均衡。

  R2的影响因素:目前,我国管理层进行盈余操纵、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强烈。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管理层保持好的“底线”数字,不仅仅包括一些直接的现金收益,如奖金,津贴等,更重要的是由此而来的“控制权租金”(周其仁,2000),因为会计信息是评价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的主要依据。同时,我国股份制公司首次上市或增发新股进行筹资,需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核准。为了达到上市资格、维持配股资格、避免被摘牌和进行内幕交易,股份公司有明显的盈利操纵的动机,并被实证所证实(陆建桥,1998;李树华,1998)。因此,可供管理层和审计师分配的信息租金R很大。“审计租”R2=RxL,其中L为“审计租”占信息租金的比重。L的大小直接取决于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谈判能力。审计师谈判能力是管理层对审计师的依赖度与审计师对管理层依赖度的函数。从审计师对管理层的依赖来看,独立审计市场竞争越激烈,小规模事务所越多,“审计租”R2就相对较小。我国独立审计制度建立不久,市场基本处于买方市场,管理层很容易找到“配合”的审计师来替换独立性强的审计师,因此“审计租”R2相对较小。从管理者对审计师的依赖来看,“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对管理层越重要,审计师谈判时的筹码越大,因而“审计租”R2就会越大。

  对于P×B2(审计师预期因舞弊被发现所遭受的处罚而减少的效用),目前我国已对审财务报告的检查主要采取抽查,覆盖面小,检查仅为一道“例行手续”,因此虚假财务报告被发现的概率P很小;而审计师因舞弊而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三种: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于民事赔偿机制还未启动,一般的舞弊又够不上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威慑力又不足,因此审计师因舞弊所受处罚B2不大。

  综上所述,现实生活中,在委托方与审计师一次性的交易中,每一笔“审计租”R2主要因受总的“信息租金”R的大小、审计意见对管理层的重要程度和市场上竞争激烈程度、小规模事务所数量等因素的影响而各不相同;同时监管机构对审计师的舞弊的处罚P×B2相对较小,即“审计租”R2≥P×B2的概率较大,因此,管理层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审计师与之合谋(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成为博弈双方的“纳什”均衡,是当前的主要状况。这也是当前会计信息普遍失真,审计质量普遍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委托方、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的无限次重复博弈

  委托方虽然不能了解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和审计师的审计质量的真实状况,但是他能根据审计师被监管的情况采取“冷酷战略”(grimstrategies):如果审计师未被检查出有质量问题而遭受处罚,委托方将与审计师续约作为激励,由原审计师进行下一次的报表审计;如果审计师被检查出有质量问题而遭受处罚时,委托方对审计师做出惩罚,不再与审计师签约下一次报表审计。在审计师采取与管理层合谋舞弊的策略时,委托方的博弈策略如图二(略)。

  其中:W指委托人,C指委托人采取与审计师续约策略,E指委托人采取中止与审计师交易策略。审计师被发现舞弊的概率为P.一旦审计师被发现舞弊,委托方将不再与审计师交易,博弈结束。

  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每一期的博弈仍如上述的单重博弈过程,仍沿用上述假设。并且假设审计师与管理层都知道委托人所采取的策略。这样,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博弈的效用支付矩阵如图三(略)。

  其中:Rm、Ra、M、R1、R2、P1、B1、B2仍沿用原定义;T:贴现因子,等于后一期的一定效用与前一期的相同效用之比,T∈[0,1].当Ra/(1-T)>(Ra+R2-P×B2)/1-(1-P)×T时,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博弈的均衡在于:管理层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审计师出具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与单重博弈不同的是,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管理层提供真实报表与审计师确保审计质量而获得的效用增量大大增加,且其增长速度1/(1-T)远大于管理层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时审计师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效用增长速度1/1-(1-P)×T,尤其是当贴现因子T趋近于1时,审计师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被发现而被委托方终止续约的机会成本是无比巨大的,以至于审计师不可能选择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此处贴现因子T是博弈双方耐心程度、风险偏好的函数。当博弈双方更注重未来的长远利益时,T值越大,越趋近于1,博弈双方更会选择我们制度所希望的纳什均衡:管理层提供真实财务报告,审计师出具真实审计报告。

  这与我们生活中的经验是一致的:如果博弈重复无限次且博弈各方有足够耐心,任何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所得都是微不足道的,而损失的机会成本是无与伦比的,双方都有积极性为自己建立一个良好的声誉,同时也有积极性惩罚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张维迎,1996)。简而言之,诚信就是博弈各方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的一种非正式约束。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的现实考察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归纳出构筑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的必要条件:(1)存在有足够动力和足够能力去监督管理层和审计师的委托方;(2)满足条件Ra/(1-T)>(Ra+R2-P×B2)/1-(1-P)×T。

  (一)第一个条件的考察——委托方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和足够的能力监督管理层和审计师

  足够的魂力指委托方监督管理层和审计师的收益大于其监督成本。现代公司制的一大特点是股东众多,每个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方面具有分散风险的优点,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因股东众多,监督的外部性而产生投资者监督动机不足的问题。相对来说,大股东更有动机行使其监督职能,因为他们既是实施监督的主要受益者,又是管理层管理不当而产生的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目前在我国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中,处于垄断地位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他们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由政府部门的政府官员来行使和承担。这至少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政府官员和股东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股东的目标是唯一的——追求企业剩余收益最大化或股利最大化;但对政府官员而言,其目标是多重的,利润虽是其关心的,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与上级搞好关系。第二,政府官员和股东所获得的收益是不同的。股东享有剩余索取权,能直接从监督管理层和审计师中获取收益。但政府官员工资相对固定,并不能直接从对管理层和审计师的监督中获取收益。相反,监督是要付出成本和努力的,这将给监督者带来负效用。第三,政府官员和股东所承担的风险是不一样的。如果管理层与审计师舞弊而导致企业的实际亏损将由股东承担,但政府官员并不因此招致直接损失。有鉴于此,对于国有企业的大股东——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的政府官员,是没有足够动力监督管理层和审计师的。

  足够的能力指委托方具有更换和决定审计师的能力。从法律上看,对审计师和管理层的选择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股东大会手中。但法律上与事实上并非总是一致的。有研究表明,我国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受到大股东的过度操纵,甚至于受个别执行董事大股东操纵(夏冬林,2000)。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选择事务所(我国规定审计师必须以事务所的名义执业)由董事会提名,然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对事务所的更换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允许事务所进行申辩,并报经证监会备案。但目前董事会大都由内部董事组成,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情况普遍,公司董事会实际上把握在内部人(高层管理人员)手中,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青木昌彦、钱颖一,1995;费方域,1996)。同时由于上述存在的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缺位而产生的代理问题,致使国有股股权对公司管理层的控制失效,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或被管理当局所操纵。这样委托人成为被审计人,对审计师的选择权事实上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而掌握了对事务所选择权的管理当局就会选择“较配合”或“较少可能性查出报表错弊”的事务所,而规模天独立性强的事务所反而会失去客户,证券审计市场的集中度持续下降(李树华,2000;吴溪,2002)。

  (二)第二个条件的调查——满足条件

  Ra/(1-T)>(Ra+R2-P×B2)/1-(1-P)×T

  它可简化为Ra×P×T/(1-T)+P×B2-R2>0,即足够大的Ra、P、T、B2和尽量小的R2.前已讨论了P(虚假财务报告被发现的概率),B2(审计师预期舞弊被发现将受的处罚)和R2(审计租),在此我们着重讨论Ra(行业租金)和T(贴现因子)。

  由于我国独立审计市场产生时间不长,还处于买方市场,独立审计服务的最大需求者是政府部门,市场缺乏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陈武朝,郑军,2001),注册会计师行业间存在着恶性竞争(低价揽客)现象,因此Ra(行业租金)很低。

  贴现因子T是博弈各方耐心程度的函数。而耐心程度与产权的明晰程度密切相关。人的行为是由预期决定的。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委托方(政府官员)与管理层产权不清晰,他们的利益与他们所决策的企业之间几乎没有长远的关系。由于委托方和管理层对其决策并不承担风险和责任,且不能确定其在职期限,而未来收益或许由别人分享,因此委托方和管理层几乎不可能会有“耐心”考虑企业的未来,因此贴现因子T很小。

  综上所述,缺乏一个有足够动机和足够能力的委托人;很小的Ra(行业租金)、P(舞弊被发现的概率)、T(贴现因子)和B2(对舞弊审计师的处罚),使得Ra×P×T/(1-T)+P×B2-R2>0难以满足。这样,在委托人、管理层都不注重长期利益的情况下,契约单方——注册会计师也只能采取短期行为,即现有制度的激励和约束还不足以使注册会计师的“诚信”自动实施。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的构筑

  市场经济中,事务所之间、企业之间的竞争,最终都是声誉的竞争。一个事务所或企业失去声誉,也就失去了客户,从而失去了所有未来发展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是事务所和企业的生命,重视“诚信”就是重视事务所和企业的生命。而要构筑会计师行业的诚信,根据上述分析,可以从制度上相应采取以下措施:(1)明晰产权,塑造一个有足够动机和足够能力的委托人;(2)增大Ra(行业租金)、P(舞弊被发现的概率)、T(贴现因子)和B2(对舞弊审计师的处罚)或减少R2(审计租)使Ra×P×T/(1-T)+P×B2-R2>0.为此,我们建议:

  (一)明晰产权(增大T),重塑委托人

  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产权是“诚信”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诚信”(张维迎,2001)。明晰产权的核心就是明确委托人(股东)、管理层和审计师之间的权、责、利,为三者提供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他们各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并获取相应的收益。在市场经济中,谁当股东,谁当债权人,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一般来说,最有积极性、最有能力控制企业的投资者选择当股东(委托人),而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控制企业的投资者选择当债权人(张维迎,1995)。因此,我们认为,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国有股减持,并逐渐过渡到国有资本变债权,非国有资本变股权。这样做的优点是;(1)有助于解决企业家和审计师的选择机制问题。这是因为:给定企业家和审计师的能力不可观察,只有愿意并且能够承担决策风险的人(资本家)才最有积极性去选择高能力的管理人员和审计师。(2)有助于解决管理层和审计师的“诚信”问题。在契约不可能完备从而不可能让每个成员对自己行为完全负责的情况下,应该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从而使“外部性”最小,企业总价值最大(张维迎,1999)。而现行管理层普遍拥有事实上的剩余控制权(可能大于或小于法定的控制权),却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也不承担决策风险,企业业绩仅是其“升职”的跳板(更高的职位意味着更多的“控制权租金”),因此他们只有短期行为而不关心企业的未来,不考虑未来的人怎可能讲“诚信”?将国有股权让渡一部分给管理层(这意味着获取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有利于他们关注企业的长期业绩,培养其“诚信”。而管理层的“诚信”有助于审计师“诚信”的建立。因为给定更多的真实财务报告,审计师将会出具更多的真实审计报告。

  (二)适当提高行业审计收费,规范最低收费标准(增大Ra)

  适当提高行业审计收费,规范最低收费标准不仅减少了行业恶性竞争,使自利的审计师或事务所不至于在过低的审计收费的压力下,任意减少审计程序以损害审计质量的方式来减少审计成本。更重要的是,目前对违规的审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主要是包括撤销审计资格的行政处罚。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市场准人制度,适当提高行业审计收费,规范最低收费标准将提高行业“租金”,这将增加审计师和事务所违法的机会成本。因为违法的审计师和事务所如被撤销审计资格,即意味着丧失高额的行业“租金”。这相当于间接地增大对审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增大Ba),将有利于增加审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提高其执业的审计质量。

  (三)启动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违规事务所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增大Ba)

  在美国,民事赔偿机制是对注册会计师最具威慑力的惩罚手段,因为对违法的事务所和个人进行惩罚最有积极性的莫过于能通过起诉获得赔偿的投资者。但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尚不健全,事实上还未启动对审计师的民事赔偿机制。此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制,即使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务所出资人也仅承担有限责任,这对注册会计师构不成巨大威慑。为此,我们建议尽快修改现行法规,明确对违法事务所和个人的民事责任,启动民事赔偿机制,限制事务所对有限责任组织形式的选择,以提高事务所和个人执业的风险意识,增加其对审计质量的关注。

  (四)推行同业互查制度,扩大检查覆盖面,增大检查力度(增大P)

  目前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执法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尽管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检查,但是,总的来说,由于被检查单位众多,所以检查覆盖面小。我们建议推行强制性同业互查制度。在同业互查制度下,每个事务所必须由另一合格的事务所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它除扩大了检查的覆盖面外,另一显著的优点是保证了检查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所应该具备的技术和经验,从而避免了对注册会计师外部监督不能深入检查的弱点。为克服事务所间可能的合谋,可考虑由不同地区的事务所轮换进行同业互查,因为我国目前事务所执业的地域性较强,不同地区事务所之间利益交叉很少,因而实施检查的事务所独立性会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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